深集管字[2003]02号
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深圳产业化基地孵化器
管理暂行规定
(即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深圳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对经评审进入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深圳产业化基地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企业,将根据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关于鼓励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定进行扶持。为了规范孵化器的管理并为入孵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创业、服务环境,根据国家科技部和市政府对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深圳产业化基地发展的要求,并结合深圳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管理规定。
第二条
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深圳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实行开放式的多园孵化模式,深圳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运行包括EDA设计、验证测试、IP交易、MPW流片、人才培训、设计技术咨询等共享服务平台,并为入孵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专业化服务。
第三条
入孵企业须首先与管理中心签署服务协议,履行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在利用基地设计服务平台时可享受一定的服务优惠。
第二章 入驻孵化器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设计企业入驻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深圳产业化基地由企业自愿申请,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要业务的企业;
(二)、专业设计人员占员工总数的30%以上;
(三)、项目具有市场潜力、具有高成长性并符合《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四)、申请面积在200平方米以内的初创企业可优先安排在核心区孵化器,申请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可获得优先安排在基地的扩展设计园内;
(五)、公司发展已具规模,或寻求更大场地发展的设计企业,基地管理中心可协助企业申请在高新区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带等合适地点安排。
第三章 入驻孵化器程序
第五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项目申请入驻基地,需向管理中心提交“入驻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深圳产业化基地申请”及企业申请入驻信息表(附电子文档);
第六条 管理中心对企业提供的信息表进行审核,经约谈、实地考察后,提出初审的意见。通过初审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建立服务档案。
(一)、“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业(项目)入区申请书(附电子文档);
(二)、项目(公司)简介(附电子版);
(三)、主要设计人员专业背景资料(附电子版);
(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业(项目)入区批复(已进入高新区的企业)
(六)、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国税、地税);
(七)、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认定证书(已认定企业);
(八)、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证书(已认定企业);
(九)、企业或产品的获奖证书;
(十)、上年度及当年财务报表;
(十一)、有关认证(ISO、CMM及其他);
(十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备注:
1、(五)—(十二)验原件留复印件。并在提交的各项材料上加盖公司公章。
2、新注册企业可以暂不提交缺少的材料,公司注册后须尽快补齐。
第七条 管理中心根据企业递交的材料,主持召开由管理中心及专业人员参加的专题会,对企业进行审定,并按照与企业的协商意见确定入驻场地位置与面积。
第八条 申请企业与管理中心签署入驻协议后,管理中心下发正式批复。
第九条 凭管理中心的批复到入驻场地业主处、物业管理部门办理厂房租赁和其它有关手续;
第十条 对于办妥上述手续的入驻企业,凭有关手续到高新办招商处备案申办入高新区批复。企业凭高新办批复到工商和税务部门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四章 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十一条 入孵企业可以享受到如下的优惠政策:
1、 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以及给予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的优惠政策。
2、 鼓励和扶持入孵企业使用技术平台资源,享受技术服务补贴、重点项目补贴或相应项目费用的优惠。共享服务平台可提供如下的技术服务:
* EDA设计平台,SOC技术支持、应用;
* MPW服务,IP库开发、交易、应用;
* 验证、测试、公共实验室服务;
* 委托设计、技术咨询;
* 人才培训、技术培训及专业技术讲座,专业资质证书课程,专业学位课程;
3、 入孵企业可享受物业管理费、中央空调使用费及水电费的减免或补贴。
4、 对在孵企业(项目)、重点IC项目,具有产业化前景、市场前景、有下游联合体的IC设计企业给予专项资金的支持。(参照科技三项经费的管理办法实施)重点项目包括:
* ASIC集成电路设计;
* SOC芯片设计;
* 专用IP的开发等;
* 重点产品领域:网络通信芯片、嵌入式CPU芯片、HTDV高清晰度数字电视芯片、安全芯片、消费类核心芯片等。
第十二条 协助企业申请办理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项目、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备案);市、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申请;国家科技部科技计划项目(863、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科技攻关计划、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请、科技成果登记,专利申请及补贴等。
第十三条 联络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各类学术机构及科研单位、担保机构、金融、证卷等机构,为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并协助企业在国内外寻求合作伙伴。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履行对入驻企业的评审、监督、协调和服务的职责。
第十五条 入驻企业应健全规范财务会计制度,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管理中心提交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每年1月15日前递交上年度会计报表及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 入驻企业应依照深圳市人事劳动部门的规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及购买社会保险。
第十七条 入驻企业应当依法经营、按章纳税。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按有关入孵条件及考核指标每年对入驻企业进行两次考核,考核不合格及有以下行为者,将不再享受优惠政策和服务,并将其交由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
1、 违反基地或孵化器管理规定,经提醒和教育不改;
2、 不按时交纳厂房租赁费或技术服务费;
3、 入驻基地孵化器在三年以上,没有达到预期目标;
4、 提交的材料与公司实际经营不符;
5、 公司的IC设计或相关业务一直(一年为限)没有开展起来。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仅为入驻企业提供各种有关服务及优惠政策,对企业的经营行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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