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深圳产业化基地测试实验室(共享设备)试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深圳产业化基地(简称“基地”)集成电路测试验证工程技术中心测试实验室(简称“实验室”)及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资源的使用效率,促进对我市集成电路企业的服务,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通过现有中高端仪器仪表等设备为集成电路企业提供公共测试服务,有效降低企业研发成本。为保证公益性和公正性,实验室对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使用”的方式对外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集成电路企业。集成电路企业是实验室使用的主体,企业根据本办法进行测试服务的申请与使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基地测试实验室由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中心(简称“中心”)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基地实验室以现有中高端仪器仪表等(附件1),并整合测试资源,共同为企业提供服务。中心将根据IC企业需求和政府采购规定,适当购置实验室必要的设备、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校准等。
第六条 中心根据实验室服务需求和实际使用情况,制定针对性的实验室收费标准、使用流程和使用规范。同时,基地通过调研IC企业测试需求、收集使用反馈信息及开展交流、培训等方式完善实验室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七条 实验室采取公益性的收费标准,相关优惠向深圳集成电路企业倾斜。根据使用单位不同,其收费优惠分别为:
(一)
对深圳市集成电路企业按对外公布价的50%计费;
(二)
对非深圳市集成电路企业按对外公布价的80%计费;
(三)
对本市合作伙伴(与基地签约的本地测试服务商)按对外公布价的30%计费,其通过基地设备对深圳市集成电路企业服务报价不得超过基地对外公布价的50%。
第八条
实验室根据使用单位实际使用时间,按半天、天和月三种服务方式对外公布收费标准(见下表)。
测试实验室使用收费标准表(对外公布价)

第九条
为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促进企业创新,基地根据设备实际配置和占用情况,提供部分设备的在线使用方式。
第四章
使用流程
第十条
需要测试服务的使用单位须经过测试申请、签订协议、交付押金和使用费、使用培训、使用确认、使用登记、费用结算及回馈意见等程序(附件2),具体申请和使用流程描述如下:
(一) 测试申请。使用单位需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填写《服务申请单》(附件3)申请预约。
(二) 签订协议和服务确认。在中心对测试申请审核通过后,使用单位与中心签署《基地服务协议》《基地保密协议》(附件4)和《基地测试实验室及设备使用承诺书》(附件5)(以上三项协议签署适合年度内首次申请的)和《服务确认单》(附件6)。
(三) 交付押金和使用费。完成协议签订后,使用单位须在实验室使用前向基地交付押金和实验室使用费。押金款2万元,使用费可按项目一次性交纳或按月交纳。
(四) 使用培训。使用单位须指定专人在使用前由基地按本办法使用规范进行培训,掌握使用实验室的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
(五) 使用确认。使用人需提前向基地申请预约。实验室管理员确认使用人符合使用条件且设备处空闲可用状态的,通知使用人办理门禁卡,开始使用。为普惠集成电路企业,企业一次租用时间一般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且不能连续借用。
(六) 使用登记。使用人使用设备时需填写《测试实验室设备使用登记表》(附件7),记录使用情况并签名。
(七) 意见回馈及状态确认。使用单位测试项目完成后,需填写意见回馈即《服务满意度调查表》(附件8)并盖章反馈至基地,并须配合基地进行外观检查、开机验机等确认设备状态。
(八) 费用交纳。使用单位需在测试项目前交纳使用费。按天数使用的需在使用前一次性交纳使用费;按月使用的,可一次性交纳或每月使用前按月交纳。使用完成后退还押金,因故未完成费用结算的须进行结算。对因使用单位人为造成设备故障或损坏的,中心可以扣除相应押金抵作赔偿金,不足以赔偿的,中心可继续要求赔偿。
第五章 使用规范
第十一条 使用规范是为保证实验室工作环境,促进设备使用效率,保障实验室安全运行。
(一) 规范适合范围。本规范适合实验室及设备的使用单位、使用人及所有进入实验室或操作设备的人员。
(二) 凭证刷卡。使用人凭门禁卡并刷卡进入实验室。使用人每次进入实验室时都须刷实验室门禁卡,以保证系统存留记录。一般使用单位应保证至少两人同在工作现场,禁止使用单位或使用人带非甲方指定使用人进入实验室,确有临时需求时须经实验室管理员同意。
(三) 清洁及更换。使用人进入室内后须立即通过门口地面的清洁贴对鞋底进行清洁;后更换为室内工作服和防静电用鞋,个人物品须放入衣柜,鞋底去尘后放入鞋柜。离开时,实验室工作服及鞋放回原处,关好柜门,把柜门钥匙留在柜子上。
(四) 填写使用台帐。使用人使用设备需提前填写《设备使用登记表》,在使用完后记录设备状态。
(五) 安全生产。使用人未经同意不得私接电源、不得搭接插排、不得改变原有电源线路、不得接入未经允许的设备,严禁使用个人电器;离开时,判断自己是最后离开人员后,须关闭照明、空调等相关设备电源;实验室内严禁明火、严禁吸烟;禁止携带化学品,确有需要时须经基地实验室管理员同意。
(六) 保持卫生。使用人物品应摆放整齐,严禁乱扔垃圾、严禁将食品带入实验室、严禁在室内用餐、进食。离开时,须清理好现场杂物,所有个人物品须应在离开时带出实验室。
(七) 设备防静电。使用设备前必须穿着防静电服、佩戴防静电手环和一次性丁腈手套,确保设备外壳已接入地线、注意仪器通道接口的静电防护。
(八)
设备使用。1.爱护仪器设备,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2.使用人须熟悉设备工作原理、性能、使用方法及操作规程,输入电流、电压、信号等不得超过仪器仪表的限定测量范围,不得过载使用、避免接口和线缆的热插拔、使用完毕后须关闭设备电源等;3.不得使用或接入未经批准使用的设备仪器、不得随意改变设备位置、不得拆卸设备配件或动用其他仪器配件。使用完毕后,设备配件须放回原处;4.实验室所有的仪器仪表设备、配件、软件及资料等一律不外借,不得带出实验室。详细使用要求见《设备使用守则》(附件9)。
(九) 故障报告。仪器设备实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时,使用人须立即报告实验室管理员,实验室管理员再报告中心部门领导,并将事故情况、分析报告、维修及解决过程详细记录备案。
(十) 定期检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对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检测校验,发现故障及时安排维修,提高设备完好率,保障正常服务。
(十一) 损坏、丢失赔偿。由于使用单位人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故障、损坏或丢失的属责任事故,使用单位有赔偿责任。这些事故包括但不限于:1.不按设备操作规范操作;2.不熟悉仪器设备工作原理、性能、操作规程而操作;3.未经批准私自拆缷或改装而造成损坏的。赔偿责任按《服务确认单》中有关事故程度进行赔偿。
(十二) 违规处理。本实验室使用者的所有违规行为都将公示给全体实验室使用者,告知违规者所在单位,并将视情节轻重,将要求使用单位及使用人停用、重新参加使用规范培训、设备培训,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罚款、取消使用资格、列入实验室黑名单等处罚,造成损坏的,将根据设备损失程度追究相关赔偿责任。
(十三) 不外借。原则上,所有仪器设备、资料及软件等一律不外借。基地有权根据实际使用需要,调整使用方式。
(十四) 使用监管。基地定期对实验室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实验室的监管。
(十五) 实时录像。为保障实验室和设备安全运行,本实验室内摄像设备全程录像。
(十六) 实验室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日9:00-17:30。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设备开放共享相关内容遵循我市最新出台的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中心所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深圳产业化基地测试中心管理办法》(2018年)同时废止。
附件:1.测试实验室设备表
3.
服务申请单.doc
4.
保密协议.doc、
服务协议.doc
5.
实验室设备使用承诺书.doc
6.
服务确认单.doc
7.测试实验室设备使用登记表(现场填写)
8.
服务满意度调查表.doc
9.设备使用守则
附件1:测试实验室设备表
测试实验室主要设备表

附件2:设备租用申请及使用流程图

附件9:设备使用守则
设备使用守则
1.本守则适用于本测试实验室所有仪器仪表,为通用使用要求,不同的仪器仪表严格按其相应的使用或操作守册的要求和标准操作。
2.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3.设备使用者须熟悉设备工作原理、性能、使用方法及操作规程。
4.爱护仪器设备,防止错误操作而造成的设备直接损坏或不可逆损失,及积累造成的设备损坏。
5.未经同意不得搭接插排或改变原有电源线路,严禁使用个人电器。
6.使用仪表前用自来水洗手,释放人体所带静电。
7.仪表操作过程中所有用户必须穿着防静电服、佩戴防静电手环和一次性丁腈手套,防止带静电按键,避免屏幕污染。
8.不得使用或接入未经批准使用的设备仪器、不得拆卸设备配件或动用未经批准其他仪器仪表及配件。
9.使用仪表前,确保设备外壳已接入地线、注意仪器通道接口的静电防护,防止静电击穿。
10.使用仪表时,输入电流、电压、信号等不得超过仪器仪表的限定测量范围,必要时采取限幅或限流等保护措施;不得过载使用、不得长时间处在额定峰值测量,避免接口和线缆的热插拔。
11.所有仪器仪表都必须保证与待测样品连接完成后再输出信号,如果在信号输入输出过程中改变连接将对仪器内部电路造成不可逆的累积损伤。
12.所有仪器信号线缆不得弯折,弯拆一次将造成不可逆损失。相关仪表的N端子和SMA端子必须用原厂扭矩板手拆装,没有实验室管理员在场不得擅自拆装。
13.所有仪器仪表关机断电时必须在确保设备信号停止后方可操作,否则将对内部电子元器件造成电冲击而累积损坏。
14.现场需要焊接工作时,不得在仪表所在工作台操作,必须在指定焊接工作台上进行焊接,焊接时电烙铁应拔离电源。
15.雷电天气,禁止测量。
16.停止使用设备或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设备电源,避免设备长时间使用,禁止空机不用长时间开机,
17.实验室所有的仪器仪表设备、配件、软件及资料等使用完毕后须收归原处,一律不外借,不得带出实验室。
18.离开时实验室,判断自己是最后离开人员后,须关闭照明等设备电源;无法判断时须确定后,方能离开。
19.所有使用单位及使用人必须遵守以上守则,未按以上要求使用及操作的,一经发现将被取消使用资格、罚款、列入实验室黑名单等处罚;造成设备故障及损坏需要修复的,使用单位承担100%的设备维修费;造成损坏无法修复的,使用单位须承担设备检测费并按设备实际价格100%金额进行赔偿。
以上内容持续更新。